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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新办高新技术项目或年开票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5年内奖励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内资企业为本级留成部分);工业用地征用费视项目投资规模一次性缴纳使用费3-5元/亩;新办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免收行政性规费。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一、用地政策
1、对进园区首次投资的工业项目,租用园区土地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根据其规划需要安排用地,投资者在选定厂址后,签订租地合同。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年每亩租金为1000元,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年每亩租金为750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每亩租金为500元。
2、外来客商租用土地后,需要建设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永久性建筑,必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享受优惠政策,出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亩最高出让价不超过5.5万元;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亩土地出让价不超过4.5万元;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出让价不超过3万元;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土地出让价不超过1.5万元。
二、税费减免
1、在园区新办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3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优惠外,另由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的12.5%。
2、在园区兴办的生产、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外商在我镇投资兴办以发展出口为目的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业,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三减半"的优惠。
3、凡在我镇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三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结束后,继续扩大投资、增资扩股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的,其超额部分可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外商投资的出口型企业或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营科技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从认定之日起免征三年所得税,新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两年高新技术企业待遇。新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
6、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业票据制度。
三、其它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