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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新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5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另由镇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2、新办生产型项目,年开票销售达到500万元的,5年内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3、凡工业企业在享受优惠期满后,继续增资扩股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增值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按50%予以补贴。
    4、对外商新办的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对内资(含民资)新办的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在享受上述优惠期满后,继续增资扩股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继续实行“两免三减半”;现有生产型企业当年进行一次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上述优惠政策由镇财政通过补贴方式落实。

(二)土地政策
    1、办理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3万元/亩;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4万元/亩;其他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5万元/亩。
    2、办理租用手续的工业用地,一次性缴纳使用费2万元/亩,并每年缴纳租金400元/亩。
    3、新办固定资产投入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工业项目,每投入10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由政府无偿提供出让用地1亩,免收一切费用。

    上述用地在办理征用或租用手续时,费用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

(三)相关政策
    新办生产型项目,前三年免收省以下各项基金;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实行“绿卡”制度。
    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工业园区服务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保证供应。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规定以外的电力增容工程贴费等附加费用。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配套一台50KVA以上的变压器。免收自来水增容费、接水费。
    2、凡在我镇投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实行全程“保姆式”服务,帮助企业办理上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