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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新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5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另由镇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2、新办生产型项目,年开票销售达到500万元的,5年内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3、凡工业企业在享受优惠期满后,继续增资扩股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增值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按50%予以补贴。
4、对外商新办的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对内资(含民资)新办的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在享受上述优惠期满后,继续增资扩股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继续实行“两免三减半”;现有生产型企业当年进行一次技术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的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上述优惠政策由镇财政通过补贴方式落实。 (二)土地政策
1、办理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3万元/亩;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4万元/亩;其他工业项目一次性缴纳使用费5万元/亩。
2、办理租用手续的工业用地,一次性缴纳使用费2万元/亩,并每年缴纳租金400元/亩。
3、新办固定资产投入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工业项目,每投入10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由政府无偿提供出让用地1亩,免收一切费用。 |